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确立准则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签署了相关文件或达成了相应的默契并以此作为承担债务之依据,那么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债务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若是有任何一方在之后对此表示认可或同意,则同样会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此基础上,若有夫妻中的一方是在婚姻关系犹存之际用个人名义所承担的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引发的债务,而此时若债权人为主张权益之日起说起这笔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时,人民法院将会给予支持;
然而,如若债务发生于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围之外或者男方或女方用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并非出于对家庭日常生活的必要支出,但债务又被债权人明确指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投资生产经营及其有证据显示这笔债务源于夫妻双方共同意识表示的话,人民法院也将予以支持这一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