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罚没财物罪乃是指司法机构及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将应归属于国家所有的罚没财物流失,并以单位团体的名义将它们集体分配给个体人员,金钱数额达到相应标准的严重违法行为。
此种犯罪之构成因素如下:首先,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公职人员职务活动的清廉纯洁性以及对国有财产所有权的维护与保障;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本罪行为人的行径表现为通过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以单位的名义将应该上交给政府财政的罚没财物进行集体性的个人分配;
再者,本罪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各类部门及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
最后,从主观意识角度分析,本罪责任人通常采取故意的心态从事此类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