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配偶身患严重精神疾病以致夫妻感情破裂,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仍可寻求离婚途径。
然而需注意的是,若精神病人此时已然无法行使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离婚请求通常仅能依赖于法律诉讼程序予以实现。
在此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决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只要能够证明情况确实已经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并且经过了调解也未能奏效,那么该法院便有权依法作出离婚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