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司法程序中,如嫌疑犯身患癌症需接受关押,然而,他们仍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患有重症疾病、丧失自理能力及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
犯罪嫌疑人、被告,为避免取保候审可能引发的社会危害性,依法能够取保候审者,应准许其获得这种保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