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明确规定,因侵害行为引发财产权益受损的法律诉讼,其诉讼时效设定为三年。
此种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自权利人意识到或应该意识到自身所享有的权益遭受伤害以及对应责任承担者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当时间跨越至权利受侵害之后的二十年间时,无论是否存在特殊情况发生,人民法院都将不再予以此类权利的维权支持;
至于特殊情形的指定方面,由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可根据权利人提出的请求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延长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