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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到底如何算

有关婚前财产的定义是,在正式缔结结婚登记之前,由任一方率先获得的财物财富,理所当然地被纳入其个人财产范畴,尽管夫妻情感出现劫难并作出离婚决定以后,此类婚前财产并不常常参与到分割流程中去。
然而,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婚前财产拥有特定的协议设定,那么对于各方而言,这无疑构成了法律层面的约束力。
如果在协议中明确指出,某一方的婚前财产将完全或某些部分归入夫妻共有财产,在面临情感破碎之际,这样的协议将被视为可以用于分割相关婚前财产的合法依据。
另一方面,婚后财产主要指的是双方在完成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所有财富累积。
在夫妻关系持续的过程中所创造,取得的以下类型的财产,都将被视为夫妻共有的共同财产:(1)包括但不仅限于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在内的各类收入;
(2)借助于生产、经营及投资产生的收益;
(3)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来自继承或接受赠送所获取的财产,但需注意的是,遗嘱赠与协议中明文规定为单方享有的财产,并不包含在此类范围之内;
(5)由一方通过个人财产投资而获得的益处;
(6)在夫妻生活中的真实或应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同样,在夫妻生活中的真实或应得的基本养老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用也是双方共享的财产内容。
基于上述共同财产的分类原则,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所有这些共同财产都应该按照严格的均分原则进行分配。
然而,为了符合生产、生活的现实需求以及财产来源的多样性等因素考虑,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因地制宜,适当调整分配模式的可能性。
当夫妻之间通过文字形式明示出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自归属、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时,在离婚时,理应按照他们预先设定的这种约定来进行财产处置。
在这里,我们必须指出,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分割所达成的协议,绝非可以用来回避法律法规的工具。
如果他们企图靠此方式来规避法律规范,那么我们不得不遗憾地告诉您,这个协议从根本上来说,是毫无法律效力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新修订: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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