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
婚前财产的定义是,在正式缔结
结婚登记之前,由任一方率先获得的财物财富,理所当然地被纳入其
个人财产范畴,尽管夫妻情感出现劫难并作出
离婚决定以后,此类婚前财产并不常常参与到分割流程中去。
然而,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婚前财产拥有特定的协议设定,那么对于各方而言,这无疑构成了法律层面的约束力。
如果在协议中明确指出,某一方的婚前财产将完全或某些部分归入
夫妻共有财产,在面临情感破碎之际,这样的协议将被视为可以用于分割相关婚前财产的合法依据。
另一方面,
婚后财产主要指的是双方在完成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所有财富累积。
在夫妻关系持续的过程中所创造,取得的以下类型的财产,都将被视为夫妻共有的
共同财产:(1)包括但不仅限于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在内的各类收入;
(2)借助于生产、经营及投资产生的收益;
(3)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来自
继承或接受赠送所获取的财产,但需注意的是,
遗嘱或
赠与协议中明文规定为单方享有的财产,并不包含在此类范围之内;
(5)由一方通过个人财产投资而获得的益处;
(6)在夫妻生活中的真实或应得的
住房补贴与
住房公积金;
(7)同样,在夫妻生活中的真实或应得的基本
养老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用也是双方共享的财产内容。
基于上述共同财产的分类原则,夫妻双方在
离婚诉讼中,所有这些共同财产都应该按照严格的均分原则进行分配。
然而,为了符合生产、生活的现实需求以及财产来源的多样性等因素考虑,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因地制宜,适当调整分配模式的可能性。
当夫妻之间通过文字形式明示出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自归属、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时,在离婚时,理应按照他们预先设定的这种约定来进行财产处置。
在这里,我们必须指出,夫妻双方就
共同财产分割所达成的协议,绝非可以用来回避法律
法规的工具。
如果他们企图靠此方式来规避法律规范,那么我们不得不遗憾地告诉您,这个协议从根本上来说,是毫无
法律效力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