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备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依法
申请取保候审:
(一) 经预测,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者;
(二)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嫌
刑事犯罪,其可能面临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若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其产生人身自由上的严重危害者;
(三)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所列严重疾病或生活无法自理,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安全威胁者;
(四)针对已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仍未审结,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者。《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