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遗嘱,则应根据其内容进行财产继承事宜的处理。
在遗嘱制定过程中,若经考虑后确认为需对生活境遇较差且无劳动能力的人员进行更多遗产分配的情况,可灵活予以实施。
另一方面,根据相关法规,若遗嘱涉及对缺乏劳动力并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有必要为之保留一定份数的遗产作为生计保障。
在法定继承的情形下,一般的规定是按同等次序排列的各个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基本相当。
对于生活上遭遇特殊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时,应适当予以优先考虑和关照。
若各继承人经过充分的协商一致后达成共识,也可不受以上条款的约束而依据具体情况作出调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