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权的圆满实现,实际意为在股权质权人所拥有的债权达到清偿期限并取得有效清偿的过程中,通过处分该项出质权利从而使得相应的债权在法律关系中的优先级得以体现出来。
对于股权质权的实现形式,现行法律体系承认了三种途径,分别为:
折价兑现、变卖处理以及拍卖竞标。
然而,以上种种质权实现方式均需要满足两项基本条件方可予以实行:
第一,质权必须依法存在并且其有效性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第二,债权必须已经达到了清偿期限且未能获得有效偿还。《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