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您所提出的课题解答如下,所谓
传唤,即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采用
传票的形式,明确告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其他相关人等,在特定的时间段内需要自行前往特定的场所接受审讯、质询或者审判,这一行为的性质基本等同于通知,与
刑事拘留相比并不具备强制性特点。
相较之下,
拘传却具备了一定的强制意味,对于那些出于自身原因不愿到牢房接受审讯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促使他们到达牢房并接受审讯,倘若他们仍强硬反抗拒绝配合,可以使用戒具进行控制。
至于
刑事处罚,它是指个人违反
刑法行使之职权,应承受的
法律制裁措施,简称为
刑罚。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可分为
主刑与人罚两个部分进行。
其中,主刑包括:
管制、
拘留、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和
死刑多种类型。
附加刑则涵盖:
罚金、剥夺政治权益以及
没收财产多个方面;
另外,针对外国罪犯的
处理方式还包括
驱逐出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
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