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确立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关于“拒不退还”以及“拒不交出”的前置条件:即权利人确切提出了相关要求;
其次,该行为必须是由侵占
行为人亲自实施,属于本罪构成中的核心要素;
再者,所谓的“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应当理解为在其能力所及范围内的未实施,是主观上选择性的不为。
而对于明确表示反对不退还或不交出的方式,既可能通过言语表达,也可能以口头上的沉默来表现。《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