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中,已故配偶的前妻前来探视子女的权利是不可被剥夺的,即便并未实际
抚养子女的一方同样享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益,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权随意予以阻止、限制乃至剥夺。
然而当该方行使探望权时发现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甚至严重损害子女利益之时,那么应当适时对其探望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制约和控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