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之间的异同,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附条件合同所含的条件应当是未来客观存在且未被确定的事情;
反之,如果该事项已经确知将必定发生或者其日期已确知,那么它便无法作为条件条款出现在合同中。
其次,附期限合同规定的期限应是基于未来确切事实的到来而设立;
再次,若某事项不在未来生效或者该结果并非真实可靠,那么它亦无法被设定为期限条款在合同中加以体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