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纠纷中,房屋价值自然增长而产生的增值部分并不一定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具体情况需依照该房产原本是否已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来判断。
若依据法律规定,该房产本就已经被确认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那么其自然增值部分自然应被划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反之,如果房产本来便归某一方单独所有,那其自然增值部分亦将被归入这一方的个人财产范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