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误解。
当事人因存在重大误解而做出的
民事法律行为,其本人享有向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项行为的权利。
二.显失公平。
若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困境或缺乏理解与判断力的状况下,采用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显示出明显的不公正性,受损方当事人便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此番合约。
三.
欺诈行为。
如有一方以
虚假陈述、伪造
证据等
欺诈手段,使另一方在完全不知情且违反本意的情况下签订了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被骗方则拥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这段
法律关系的权利。
四.
胁迫行为。
如果一方或第三者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让对方在无法清楚了解和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受到压力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这样不公平的举措。《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