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当前法律规定来看,尚未设立明确的退赃额与减刑时长之间的确切关系。
然而,若被告人被判决实行管束、拘留或有期徒刑等刑罚,那么在其完成了退赃行为之后,所能获得的实际刑期不得低于原始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而对于那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最终实际执行的刑期也应当不低于十三年;
同样地,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施限制减刑措施后,待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低于二十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