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
伪造、制作假
信用卡,以及通过
虚假声明获取的信用卡,且用于
欺诈取得资金的行为,均被视为涉及到严重的
金融犯罪——即信用诈骗罪。
如果自然人或
法人在何种情况下进行了此类
金融诈骗性活动,且诈骗所得金额达到或超过一定数量级别的,便可能会受到由
刑事法庭判处的严格惩罚。
具体来讲,这种
处罚可以涵盖以下多种情况和刑期设定:
首先,针对
诈骗金额较小的案件,可依法判处被告人五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同时还需向其征收两万至二十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款;
其次,若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规模,情节较为恶劣,则应该被处以五年以上(但未满十年)的有期徒刑,并支付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若是诈骗金额极其庞大,情节极端严重者,有可能被判决永久监禁,并缴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还将面临被查封资产的可能性。
在所有这些情况中,其中最重要的
犯罪特征就是被告人必须是出于
盗窃、欺诈等非法目的实施了上述行为,换句话说就是被告人必须具有非法占用他人资金的企图。
更为详细的描述见下文说明。《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