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所讨论的“企业合并”又被称为“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数个企业经过共同协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操作,将其拥有的财产及其他负债资产整合起来,形成一个全新的企业的整个过程。
在众多的企业合并中,
控股合并这种方式值得我们格外注意。
它是指一个企业在公开市场上购买或认购另一家企业所发行的有投票决策权的股份,从而使其能够实际掌控被合并企业的财务与经营方针决策。
如此完成的合并过程并不减少原有的公司的
法人身份。
首先,企业合并具有的特点包括:
它是由两家甚至更多的公司组合形成的一个全新企业;
而对于控股合并,则表现在一个企业通过购买他人
股权,从而实现对其财务和运营方针的实质性控制。
其次,从是否保留原有法人身份这个视角来看,控股合并使得所有参与合并的公司都得以保留其原始的法人地位;
但是,如果采用的是
吸收合并,那么最后仅剩下其中一家公司仍然保持着法人地位。
再次,如果我们从合并的形式这一角度观察,就能发现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
要按《在股份制试点工作中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该国有
法人单位应为国有
独资企业或
国有独资公司)的控股地位。
国有股权控股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
持股比例占50%以上(不含50%);相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高于30%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国家对
股份公司具有控制性影响。
计算持股比例一般应以同一持股单位的股份为准,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的股份加和计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