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其起源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期的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所提出的论断:
“公法则是针对罗马共和国及其社会组织的法律规定,而私法则主要涉及到个体的经济权益和利益保护问题。
”依据这一清晰明了的标准,私法遵循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以确立财产所有权为基础,全力确保每一位当事人都能够合法地维护并实现自身的核心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
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