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缓刑的考察期限,应依据如下几种情况进行具体的确立:
第一,针对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其长度应当维持在原判定刑期至上一年以下,不过其最低限度不应少于两个月;
第二,对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而言,其定格应位于原判定刑期中点之上五年以下,但最低限度仍不得低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那些被宣布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之内,依法实施所在社区的矫治,倘若未出现以下的情况,缓刑考验期满之时,原有的刑罚将不再被执行,并且须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声明。
首先,若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或发现此前被宣告缓刑之前存在其他未被判决的罪行,那么应撤销缓刑,对于新的罪行或者新发现的罪行做出新的判决,前罪与后罪所处的刑法,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法;
其次,若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了国家法规或者国务院相关部门对缓刑进行监管的规定,或者违法了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制令,且情节十分严重的话,同样要撤销缓刑,对原来判定的刑罚执行。《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