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并非必然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获取期权所产生的收益发生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该等收益将被明确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反之,若发现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因尚未到达可行权期限而未能确切确认期权收益的情况,此类收益便不应该划归为夫妻共有财产,且应当明确判定为某一方的单独所有财产。
这是因为,期权收益性质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其符合可期待权利的纯粹特性,因此,对于期权收益是否应被确认为夫妻共有财产,需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审慎评估和确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