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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请求减少子女抚养费的给付

当未实际行使抚养权之一方具以下任一情况者,可申请降低乃至免除抚养费用:
首先是当该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导致丧失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原先协议或者审判结果所确定的金额支付抚养费;
其次是当该方因触犯法律被关押并接受改造,无能力履行支付义务的情况下;
第三种情况则是当抚养子女的一方再次结婚,且新配偶有意承担其继子女的日常生活费用以及教育支出的部分甚至全部,在此前提下,原本负有支付义务的父方亦或是母方可适当降低或者免除相关责任。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尽管负有支付继子女抚养费或教育费之责并非继父母法定义务,倘若继父母不肯承担此项责任,生父或生母仍应坚守承诺继续承担抚养费用。
此外,无论因何种原因提出增加或减少抚养费请求,若待增加抚养费的特定情形消除后,对于那些曾要求增加得以实现的抚养费,其拥有者可依法主张恢复原金额支付;
而就减少或豁免抚养费而言,原本应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人必须恢复支付原有的约定金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新修订: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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