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面临尚未投入运营的工厂
拆迁事宜,此间厂房的所有者亦依旧有权获取相关的
拆迁补偿。
然而,征用土地后的
赔偿标准的确立需经过市、县级政府依循法律程序作出相应审批并规定各项细化的
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及金额。
此外,还须考量到土地在征收前三年内平均每年产值的实际情况。
对于按照规范要求支付的土地
补偿金与
安置补助费,倘若仍无法使获得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基本生活水平,则应对其追加安置补助费。
关于
征地补偿款项的分配原则通常包括:
首先,要遵循“民主议定”原则及其合法性的原则;
其次,全体村民共同达成的决议应当为真实反映大多数村民意愿的集体意志,并非某个人或少数派的意见,集体决议不得违背法律法令的硬性规定;
再者,任何涉及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策等内容,凡是与其抵触的有关条款均属自然失效;
最后,应该确保村民自治活动在民主与法制的约束下健康发展,必须确保在充分发扬民主、同样重要的还有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时,要充分保障每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能够享有平等的权益,正确应对各方面利益关系。
在分配过程中,少数成员或村民被剥夺其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权益,一般源于对经济利益的过分追求这是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总数是一个固定的数字,为了从集体收益中获取更大份额,只能通过削减应得款的人数来实现大部分村民权益最大化。
因此,只有公平、公正地分配征地款,才能
保证每个成员或村民都能享受到土地收益权。
另一方面,分配征地款还需要遵循"
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即在享受分配利益的同时,也要看他们为集体付出了多少贡献,做到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匹配。《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