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法律诉讼中,能够被认为是有效证明男女双方已经
分居长达两年之久的
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然而,仅仅只满足这一条件并不足以直接证明该婚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并且也应当具有实质性的证据支持,即,严格来说,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分居行为。
具体而言,这些证据包括:1.由一方租住的住宅所签署的
租赁合同;
2.双方之间签订的关于计划/决定分居的正式书面协议;
3.由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发送的有关书面的分居通知或文件;
4.经双方协商往来的有关书信、电子邮件等能够明确显示双方因感情不和已然分居的事实;
5.周围亲属、朋友的相关陈述以及证明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