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起
离婚诉讼之时,可以公开承认自身涉及了婚姻外遇的行为。
然而,普通程度上的
婚外情行为通常并不会对法庭最终做出的
离婚裁决形成实质性的影响。
唯独当婚外情发展到
重婚,与第三者
同居的程度,才能在判定时产生深远的效应。
举例来说,如果
当事人向法院
提出离婚诉讼并经调解后仍未能达成合意,同时又被证实确有重婚或与其他人同居的情节,那么法庭就应该批准
离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