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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哪些条件可以提起变更子女抚养权诉讼

符合如下所述情况时,有权启动变更子女抚养权诉讼程序:
首先,原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身患严重疾病或遭遇身体伤残而失去了继续承担抚养责任的实际能力;
其次,与未成年子女居住在同一家庭环境中的一方对于履行其应尽的抚养义务缺乏足够的重视,甚至存在对未成年子女实施虐待、忽视等恶劣行为的事实;
再次,年满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表示希望能够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并且该方具备经济实力和抚养能力来保证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合理且充分的理由,也可以作为变更子女抚养权诉讼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新修订: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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