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之罪行,指的便是在贩卖的食品之中加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用原材料,或者销售者明明知道所销售的食品中掺杂了有毒、有害的非食用原材料的情况。
对于此类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
犯罪行为,将根据以下相关规定进行严苛的
刑事审判和
定罪量刑:首先,若
行为人构成该
罪名成立的话,依法应判处为期五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款的惩罚;
其次,若由于其行为已经给公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危害,或者存在着其他各种极其恶劣的情节时,那么便会被处以为期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承担额外的罚款
处罚;
最后,如果其行为导致有
人死亡或引发了其他极其严重的后果的话,那么行为人必将面临为期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乃至
死刑的严厉制裁,并且要承担数额不等的
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的
刑法责任。《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