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车辆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历程数即视为报废;
其次,即使经过维修及调整工作,但却仍然无法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于在用车上的各项具体要求;
再者,车辆在经过修理以及调整后,无论采取何种控制技术措施,只要其向大气排放出的污染物质或是产生的噪声仍然达不到国标中对于在用车的相关要求;
最后,营运类载客汽车和校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危货运输车等非营运性质机动车若在检验期满后的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之中未能成功获取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话,也需要进行强制报废处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
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