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性的缺失并不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事实。
相反地,公正性缺失属于合同可以撤销的合法情况之一。
在此之中,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另一方因为缺乏行业经验而处于不利地位,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会出现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严重背离公正、平等、平衡、合理原则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一方当事人通过各种手段利用另一方处于紧急困境、缺乏足够判断能力等等特殊场景,使得在合同成立之际存在着公正性缺失的现象,那么受害方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该合同的申请。《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