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像制作人对其创制的音频/视频作品拥有许可第三方进行复刻、发行、租赁以及通过互联网向广大受众进行传播等行为的权利,同时也有权通过以上方式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
然而,若要被授权人实施上述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互联网公共传播的权利,则必须得到版权所有人和表演者的许可,并且需要向版权所有人和表演者支付相应的报酬。《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