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
合同解除与
违约责任的适用并不排斥,而是相互强化补充的。
合同经合法解除后,未履行部分将不再生效执行,已履行的部分则需视具体情况和合同性质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请求
恢复原状或寻求其他有效的补救措施,同时,权利方亦可针对所蒙受的商誉、经济等方面的损失提出
赔偿要求。
若有
证据表明
当事人存在
违约行为,应依照相关
法规,承担相应比例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
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
担保人对
债务人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
担保责任,但是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