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关系自被
继承人去世之时起得以确立。
其中,被继承人的去世形式可涵盖自然死亡以及通过法律程序宣告的死亡。
倘若相互之间具有继承关系的数位亲属在同一事件之中遭受不幸,导致无法精确判定其死亡时间,那么应默认未确认存在其他继承人者先行离世。
当所有继承人均已知晓并存在,但年龄层级相异、资历深浅有别的情况下,则应推究为年长者早于后辈离世;
若多位继承人年龄层次相当,其离去应视为同步发生,这将致使各位亲戚间彼此无法发生
法定继承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
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