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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结束后又犯新罪是否适用监视居住

假如犯罪分子在缓刑期圆满结束后再度涉嫌新的违法行为,并且符合相应的监视居住适用标准的话,那么他们是拥有被批准使用监视居住的资格的。
对于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主处理的病患;
以及正在孕期或者需要哺乳自己新生婴幼儿的女性;
亦或是生活完全依赖他人照顾的人群中的唯一扶养人等情况的犯罪嫌弃人或被告人来说,他们都具备获得监视居住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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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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