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
犯罪分子在
缓刑期圆满结束后再度涉嫌新的
违法行为,并且符合相应的
监视居住适用标准的话,那么他们是拥有被批准使用监视居住的资格的。
对于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主处理的病患;
以及正在孕期或者需要哺乳自己新生婴幼儿的女性;
亦或是生活完全依赖他人照顾的人群中的唯一
扶养人等情况的犯罪嫌弃人或被告人来说,他们都具备获得监视居住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
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
证人,也不交纳
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