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了人
民法院所做出的宣告
不准离婚的裁判之后,若夫妻双方再次
分居满一年时间,其中一方再行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的话,则应准许
离婚一事得以顺利解决。
因此,离婚的最终判决,必须要满足双方已经连续分居一整年这一必备的前提条件。
另外,当本次
离婚诉讼属于
当事人的第二次激烈的交锋时,倘若在此期间双方感情已然破碎严重,无法挽回,那么,此次审判结果或许有可能判定为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