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在伴侣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父母提供资金购置房产,具体而言:若其中一方父母完全承担了购房款项或仅支付了首付款,其他债务则由另一方以自身资产来偿付、且该房地产唯一被记在于一人姓名之下,那么此处所述的房地产便应当被视为该当事人的个人不动产;
然而,若是该住房上记录了婚姻双方的名字,又或是一方父母只支付了首付,而之后偿还房贷的款项则来源于婚姻共同财产,那么此时所讨论的房产将被定义为整个婚姻关系的共同属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