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合同解除之后,
违约金仍将持续有效。
这是由于合同中所规定的违约金条款具有独特且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性质所致。
即便
合同的效力已然消散或终止,该违约金条款仍旧保留其全部效力,不受
合同效力是否存在的影响。
当然,合同中设定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其相关支付及清偿等责任条款将随即失效。
当事人仍然有权利就其中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某个固
定金额的违约金进行商议,或者就因违约导致的损失
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作出具体安排。
然则,所拟定的违约金数额必须要处于造成损害与实际获得补偿之间,不能过低也不能过高。《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