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有权利就财产问题达成特定协议,即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婚后及婚前产生的财产将予以分割的权利分配方式。
这些协议可由双方协商决定,采用
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并签署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协议不仅对
当事人双方产生效力,同时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和制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据此,当夫妻对于婚后所获得的财产及
婚前财产的权利分配方式作出具体规定时,他们的这一意愿对彼此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当夫妻双方做出有关
婚后财产归属的规定为各自所有者时,如果某位配偶在外面背负了
债务,而对方显然知晓这项协议的内容,那么该债务应以负责一方的
个人财产来抵偿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