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并无法律制度对无证明效力文件的保存期限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对于原始证据的保存时长问题,我们只能参照一般的证物的保存期限。
例如,根据政策法规,档案资料需至少妥善保存30年之久,而证据材料则要求稳定保存在至少15年内。
具体来说,相关的法律依据是《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下文称为“规则”)。
在这份规则中,就诉讼档案的保存期限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进行了划分和规范。
其主要内容如下所述:
诉讼档案可根据其现实需求和未来价值,划分为永久保管、长期保管及短期保管三个类别。
针对具有深远历史意义和持久价值的诉讼档案,通常划归于永久保管范围;
这部分档案主要由法院在日常审判实践中所形成,对于后期的研究和查阅至关重要,因此必须长久保存至60年后才可考虑进行销毁或转移。
至于那些在较长时间段内会被频繁查阅和实用化的诉讼档案,在妥善保管60年后,可以依次转移至短期保管类别中,这类档案的保存期限为30年。《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3、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凡属本院审判活动形成的需要长远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查考使用的诉讼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时间为6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时间为30年。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