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下之第二百七十一编【职务侵占罪】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联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权力和方便,非法地将本单位的财务不正当占有据为己有,如果涉及到的金额较小,那么该行为人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会面临罚金的处罚;
若是所涉金额巨大,那么这名工作人员将会被判处在三年以上至十年内接受监禁,同样也会受到罚金的处罚;
而当所涉金额极其庞大时,该行为人将会被判处在十年以上享有有期徒刑或者长期服刑,与此同时也会伴随罚金的处罚。
【贪污罪】中则详细阐述了在我国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所从事公务的公职人员和由这些国有单位直接或间接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公职人员若出现上述行为的话,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定罪标准来进行处罚。《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