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罚款之交纳,根据相关规定与操作流程,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前往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完成罚款的缴纳事项。
若当事人于实际情况中存在经济上的特殊困境,致使其无法按照既定时间节点全额交纳所罚之款,可向行政机関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之后,对罚款进行适当延迟或分期缴纳处理。《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