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位父亲离世之时,若面临20万元的债务问题,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首先核实债务人是否尚有余留的个人遗产可以用于偿还此类债务。
如果经过调查确认债务人确实已经无任何遗产可供执行,那么这笔债务可能需要依靠其他有效途径来承担;
如果调查显示债务人仍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那这些财产自然理应优先用于清偿上述20万元的债务。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形下,尽管债务人自身并未遗留下任何财产去解决这类债务问题,但该笔债务却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旦债务得到确定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话,则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利用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尝试去覆盖此项债务。
然而,即使该笔债务被法院最终认证确属夫妻共同债务,假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夫妻双方皆无足够的财力来满足偿债需要时,那么责任就自然而然地落在了担保人身上。
在此情况之下,担保人需根据相关法律约定,对债务提供相应的担保和支持。
当所有其他可能的财务保障都已被排除在外后,最后的选择就只剩下了放弃本债务,结果就是债务自然消解、终结,不再产生要求还款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