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置房产且只登记在某一方名下者,应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所谓婚前财产,即是指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由夫妻任何一方独立获取、拥有并控制的财产。
尽管这些财产可能包括动产或不动产、有形财产亦或是无形资产,只要它们获得的方式合法有效,便会得到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与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