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一方在婚姻关系尚处于存续期间所负担之债务未必皆属共同债务范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谓夫妻共同债务系指以下几种类型的债务: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事后予以确认而形成的共同意志表示所产生的债务;
其次,倘若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某位夫或妻以个人名义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亦应视为共同债务;
再者,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妇中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但若债权人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此种债务被用于共同生产与经营,那么这笔债务也应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