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范畴主要包括了实质性的损害补偿以及精神层面上的损害补偿。
(一)关于实际性的损失补偿,内容涵盖了因收集对方具备
重婚行为确实凿
证据所需支付的费用、提
起诉讼所产生的相关成本以及律师
代理相关的费用等方面的直接可见的物质损失。
(二)关于精神伤害的
赔偿金额,应依据以下因素予以综合考虑并最终作出决定:
1.加害方的过失程度;
法律对此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不在此列;
2.侵害行为所采用的的手段、发生的场所及行为方式的具体细节和情节;
3.侵害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4.加害方从中获取到的利益状况;
5.加害方在承担
赔偿责任时所具有的经济实力;
6.被告所在地由法院审判时普遍开展的平均生活水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