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与其他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无论选择通过
婚前财产公证抑或
房产证添加名字等多样手段来确定
房屋所有权,其最终结果都应当以
房屋产权登记簿上的记录为准。
因此,在实施上述两种做法之前,建议各方面能够达成相应共识并签署具有
法律效力的条款性协议,对房屋产权的份额比例及最终的分配方案予以清晰无误地表述,从而有效避免因所有权划分不清而引发不必要的争执和
纠纷。《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