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承包商并无资格随时终止合同;
唯有委托人才具有此类权利,然而此时须负起赔偿承包商所遭受的任何损失之责,除非出现如下特殊场景:即承包商未获得委托人同意,擅自将自己承担的关键业务移交给他人处理,在此情况下,即便委托人提出提前结束合同也无需对承包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至于委托方未能尽到协助义务而导致承包工作无法顺利进行之时,承包商方可有权请求终止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