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性格不合引发
诉讼离婚的现象,法院具体如何进行裁决,需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定。
在这种情形下,若被告方认为,由于在婚姻缔结之前双方未能充分了解彼此而匆忙成婚,导致婚后两人无法培养出深厚的夫妻情感,以致无法维系正常的夫妻关系,或者若因夫妻二人之间存在严重的性格不合,导致
分居已满两年,其间分歧确已无法调和,亦或尽管经过人
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许
离婚,但双方此后仍维持着分居状态长达一年以上,且双方均未履行夫妻间应尽的义务,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通常会判决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
离婚诉讼的,应当
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