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市民个人的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以及荣誉权如若遭到了他人的侵损,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要求,要求侵犯者立即停止
违法行为,恢复自己被破坏的声誉,消除负面影响,并公开向
受害人致以诚挚的歉意;
并且,还可以依法索赔。
关于名誉权这一条,主要针对的是所有自然人及
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就其本身特性及所具备的价值而赢得的社会公众的正面评价,赋予了他们享有保持自身名誉及其影响力的重要人身权利。
名誉权的核心要义就在于保护并维护这类利益,使其不受任何形式的侵犯或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
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