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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吗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将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归类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的一种类型。
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项法律规定来说,它除了要求行为人要有蓄意实施危险行为并危害到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之外,更为关键的是需要有明确的希望或放任伤害性后果的发生之意图。
在实际案例中,那些违法驾驶者之所以触犯危险驾驶罪,正是因为他们明明知道自己醉酒后驾车可能给不特定人群带来潜在的生命威胁,却依然决然地选择了驾车出行。
这样的行为无疑完全满足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要件。
因此,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得出结论,危险驾驶罪确确实实属于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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