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作为与法定义务相区别的民事权利之一,其特性在于其可选择性、不对等性以及非强制性——即权利持有者有权对自身权益进行自由处置。
因此,原则上来说,继承权是可以由
继承人自行选择是否享有并行使的。
在中国现有
法规框架内,也明确提供了相应保障,即当
继承事件发生后,若继承人有意
放弃继承权,则应在亲属
财产分割之前,以
书面形式传达明确意愿。
反之,如果缺乏此类表达,则将被视为自动接受继承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